高铁站员工出售信息获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辩称其出售的高铁信息很有可能不是真实的信息)

时间:2023-08-24 18: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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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高铁信息10元一条?身份证号码5元一个?有高铁站员工为赚“快钱”,利用职务便利,有偿代查或出售明星隐私行程,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自2019年起,陈某等5人利用高铁站员工等职务便利,查询及出售演艺明星搭乘高铁的行程信息或者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林某等3人通过向上述5人购买明星信息后,加价对外销售。8人违法所得合计56万余元。

据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八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或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八人的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遭受侵害,扰乱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处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判决八人赔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金合计567530元,删除信息并公开道歉。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辩称其出售的高铁信息很有可能不是真实的信息,且部分查询内容“没有行程信息”,不是公民个人信息。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人发送给其查询信息的下家的内容,为其查询到的工作单位业务系统的截图,并未对此进行修改,其辩护意见“很有可能不是真实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此外,被告人通过内部业务系统查询自然人的高铁信息,查询结果不论显示为正常出行、退票或者根本没有行程信息,均反映了该自然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出行状态,属于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综上,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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